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Zhejia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ZICEIA),简称:国际会展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从事国际会议、展览及配套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浙江省国际会展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浙江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468号经贸大楼B座7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省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类来华展览的年度计划及外省市企业来浙江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和协调;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做好涉外会展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运用国际会展规范运行体系要求指导企业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水平和标准;
(四)沟通企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展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政府制订国际会展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及有利于国际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五)受理会展业投诉,为展览企业及参展企业提供展览及展品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六)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华展、组团出国展览申报项目的代理;
(七)与国(境)内外会展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承办展览及会议、中介咨询等相关服务;
(八)积极开展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会议展览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交流信息,促进合作;
(九)根据需要参与省政府有关国际会展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会展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开展国际会展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十一)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国际会展行业的整体利益;
(十二)发展会员并定期举办会员和行业间的联谊活动,编印会展刊物,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平台;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定期发展会员并举行协会会员会议;培训会展行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品和服务水平;
(十三)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原则上不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四)凡具有举办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能力的单位、具备举办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会的场所、国(境)外会议和展览公司在浙江的办事机构、研究机构、其他从事会议业、展览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依据《章程》审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七)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获得表彰或奖励;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履行培训义务,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以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秘书处发内部警示;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三年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协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七)决定协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四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含常务、执行。下同)、秘书长、副秘书长(含常务、执行。下同)、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协会的工作,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长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主要职责为讨论研究协会的短期工作活动安排;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总结阶段性工作经验教训;讨论协会重大活动部署等。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须有 2/3 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秘书长实行会长聘任制,由会长提名,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
(一)宣传、广告费用;
(二)开展协会各项工作的费用;
(三)协会各项会议费用;
(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六)业务往来接待费;
(七)其他经会长会议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四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五条 协会财产投入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增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五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