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塑料城政策实施细则

日期: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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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 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支持涉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补助项目内容及补助说明

(一)积极引进规模企业

1.对当年新引进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并新增纳统的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58条)

2.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批发企 业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对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 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为50 万元。(余政发〔202314号第58条)

3.原已纳统企业达到第1条、第2条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一项奖励。

(二)引导企业发展壮大

1.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按以下分档定额奖励: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奖励不超过2.5万元/家;销售收入5亿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不超过1.5万元/家;销售收入1亿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不超过 0.8 万元/家;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1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不超过0.2万元/家。(余政发〔202314号第50条)

2.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以前2年销售收入平均值为基数,超基数增长部分,再给予0.1%以内的奖励。(余政发〔202314号第50条)

(三)支持企业创新转型

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企业,按当年相关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上述设备的投入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并要求提供购买设备的全款发票,且单件设备金额需达20万元及以上。该项每年总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企业符合市级科技相关政策可就高享受。(余政发〔202314号第100条)

(四)补助说明

1.政策中涉及的企业销售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收入。

2.“引导企业发展壮大2点中以前2年销售收入平均值测算的基数,若不足2000万元的,一律按照2000万元计算。

3.凡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企业,均需要填写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申请表,并携带所需相关报表、证明资料向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申报奖励补助。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对象为纳入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管辖区域的各类涉塑企业(对当年度已注销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二)申报程序和方式

凡符合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年销售额的数据均由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再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三)申报时间

因申报对象涉及年度数据要求的,需在次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体认定按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标准执行。

(二)本政策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三)补贴限额: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实施细则自202310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国塑料城部分实施细则》(余塑发〔202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细则由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中心和余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塑料城政策奖励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