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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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鼓励会员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根据《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员属性皆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副会长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为会议、展览及相关会展产业链的企业和组织机构等。
(二)企业经济效益好,在行业里知名度高,在省内外有较高信誉;
(三)没有违法、违纪经营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
(四)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开展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提供支持;
(六)积极给协会提合理化建议,帮助协会共同发展。
第四条 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为会议、展览及相关会展产业链的企业。
(二)企业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三)没有违法、违纪经营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
(四)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普通会员入会三年后方可申请成为理事;入会五年后方可申请成为副会长。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议批准同意,也可以申请成为理事、副会长。
第六条 会员可依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成为协会理事、副会长,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秘书处按照申请人履行会员义务、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等因素对其进行审查;
(三)秘书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
(四)秘书处将审定后的名单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
第七条 会员在担任理事、副会长期间,不能按照《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履行义务的,秘书处应提出整改通知,不应答或不接受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不再担任理事、副会长,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普通会员不能按照《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秘书处应提出整改通知,不应答或不接受整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
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行为,充分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单位会员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1.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2.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3.会员无特殊情况不缴纳会费,按退会处理。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根据协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执行,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收取情况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如:“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XX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对外宣传和行文时,应使用全称,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五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在自身业务范国内开展工作,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需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转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专业工作委员会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子以调整或注销。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反对不正当克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承办业务活动以内部承包方式开展,即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按期举行活动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专业工作委员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理事长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到经济往来的,须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专业工作委员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专业工作委员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工作委员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专业工作委员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提前一定时间报本会审核同意。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对于专业工作委员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专业工作委员承担。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专业工作委员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开展相关专业性工作和举办活动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结束后将完整的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的财务管理依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协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协会收费标准。
第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四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含常务、执行。下同)、秘书长、副秘书长(含常务、执行。下同)、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协会的工作,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