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行业管理制度

日期: 202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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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行业管理制度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或轻工业联合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解释权归理事会。



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约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及自愿加入的行业企业。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3.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4.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5.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违反上述第三条的规定的,不履行行业自律的,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1.内部训诫;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公开通报;

4.取消会员资格;

5.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一般违规违约的企业,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违规违约的目的。

第六条 对继续违规违约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或向理事会建议开除会籍等措施,以维护行业自律的严肃性。

第七条 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企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处理,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给予企业警告、整改、吊销经营执照等建议。

第八条 对执行行业自律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给予公开表彰、宣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试行)

 

为加强行业企业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职业道德养成,营造良好经营生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坚持爱党爱国。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坚持遵纪守法。强化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要求,遵守公序良俗,抵制不良倾向,推动行业企业在法治轨道健康运行。

  第三条 坚持价值引领。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弘扬真善美,崇德向善、见贤思齐,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推动构建清朗成长空间。

  第四条 坚持诚实守信。始终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从业之要,传播诚信理念,倡导诚信经营,重信守诺、求真务实、公平竞争,做到不恶意营销、不虚假宣传、不造谣传谣、不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 坚持敬业奉献。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注重自我管理和自我提升,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发扬奉献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突出的位置,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本协会)行业质量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服务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出现重大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调查。

  第四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如检查人员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行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品控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下,检查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检查工作后应编写报告,并征求被查企业的意见;被查企业对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